
15岁少年骑电动车载同学出事故被判赔18余万元!暑期重视

一个普通的清晨
小南(15岁)骑行电动自行车
搭载同学小乐(16岁)一起上学
小南沿着人行横道骑行车辆过马路
突然,一辆车速高达109km/h的小车
猛地撞上电动自行车
案件详情
2024年3月,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上班途中,恰遇小南(15岁)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同学小乐(16岁)沿人行横道过马路。因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速过快与电动自行车相撞,事故造成小乐死亡、小南受伤、两车受损。
经鉴定,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109km/h;交通事故致小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;小南轻伤一级。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,小南承担次要责任,小乐无责任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小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将王某、小南及其父母、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0余万元。
焦点也落在了小南身上
这个同样受伤的少年
需要为同学的死亡负责吗?
他搭载同学的行为
能否算作“好意”而减轻责任?
来看法院的判决
法院判决
小车驾驶人王某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应依法惩处,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小南
本案中,事故发生时小南和小乐均满15周岁,能够且应当对驾驶、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,但小南仍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小乐出行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之规定,小南对小乐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责任。
小南能否适用“好意同乘”相关规定来减轻责任?
法院认为,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,不符合“好意同乘”条款中所规定的“非营运机动车”范畴。且小南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,并搭载已满12周岁的小乐,违反了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关于“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”“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,搭乘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……”的规定。因此,小南不能适用“好意同乘”条款减轻责任。
乘车人小乐
同时,小乐明知自己已满12周岁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仍然搭乘,并在骑行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,与其自身伤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,且扩大了损害后果,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。
判决结果
经认定,小乐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7余万元。考虑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,结合事故认定书,判决由王某承担77.5%的赔偿责任,小南承担17.5%的赔偿责任,小乐自担5%的责任。
法院判决后,3方均未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
电动自行车因其轻便快捷,已成为众多市民的出行选择,然而,部分家长却对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掉以轻心,甚至默许他们独自骑行。
在此提醒,悲剧往往源于一次“没关系”的侥幸。切勿因一时便利或心软,默许、放任未达法定年龄、缺乏安全技能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。在日常生活中,家长及学校需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和引导,培养孩子文明、安全出行习惯。只有大家共同努力重视,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下一个悲剧。
鲜活生命的逝去
为所有人都敲响了沉重的警钟
无论是手握方向盘的司机
还是青春年少的骑行者
无论是肩负监护之责的父母
还是保管车辆的使用人
都请务必恪守法律、履行责任!